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宁夏大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宁夏大学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全称为宁夏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部区合建”高校,国家“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注册地址为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西路489号。我校主要办学地点为贺兰山校区、怀远校区、文萃校区、金凤校区和中卫校区等,其中我校文化旅游学院、商学院、智能工程与技术学院办学地点在中卫校区,地址为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平安西路。
我校面向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或“省份”)招生,培养包括普通本科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及各层次的国际学生等在内的各类人才。学校培养的本科生,毕业时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均为宁夏大学,证书种类均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近年来,我校高度重视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工作,毕业生就业率一直保持较高水平,学校被教育部评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
第三条 宁夏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宁夏大学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招生录取规则、审定招生计划,决定招生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宁夏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
第六条 宁夏大学纪检委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按照教育部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工作要求,我校分省分专业计划根据各省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我校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我校2020年本科生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含各专业选考科目和报考要求),由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按照考生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出档比例调档。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该省招生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录取;对于有特殊录取要求的省份,执行该省录取政策;对于实行梯度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原则录取,即根据考生志愿顺序,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第九条 我校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高考成绩(含政策加分),按照专业级差(级差分为1分)分配专业。即档已投到我校的考生,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的顺序依次递减1分后按分数排序录取。国际教育学院相关专业英语单科成绩须达到90分(含)以上。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可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有特殊要求的专业除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第十条 特殊类型专业招生录取:
一、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
(一)对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艺术类考生,高考总分分别达到宁夏艺术各类文化课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且艺术统考成绩合格,按综合分成绩排序录取。综合分成绩按全国统一高考总分占30%、自治区艺术专业统考成绩(按总分750分折算)占70%的比例计算。考生综合分成绩相同时,按自治区艺术专业统考成绩排序,艺术专业统考成绩相同时,按高考文化课总分、语文、外语单科成绩顺序排序。
(二)对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以外省份的艺术类考生,遵循考生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规则。对于实行梯度志愿投档的省份,根据考生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艺术类文化课控制分数线,结合生源情况确定我校录取文化课资格线,并按所在省统考或联考专业课成绩排序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课成绩、文化课成绩均相同时,按考生所在省相关政策执行;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考生所在省相关政策执行;对实行“一档多投”政策的省份,按所在省统考或联考专业课成绩进行录取排序,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并按该省相关政策录取。
二、体育教育(教师教育)专业招生录取:
凡参加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体育专业术科测试成绩达到所在省份划定的术科成绩最低控制线,且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份划定的文化课成绩最低控制线的考生,按照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出档比例调档,我校按术科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同时综合考虑考生的身体条件和专项水平。
三、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录取:
(一)在我校体育专项测试成绩合格的考生,高考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达到生源地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择优录取。
(二)在我校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的考生,高考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要求为不低于生源地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该类考生数不超过我校当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计划的30%。
(三)在我校体育专项测试成绩合格的一级(含)以上运动员考生参加国家体育总局统一组织的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文化课考试,我校将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拟录取考生按照所在省份招生政策办理录取手续。该类考生数不超过我校当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计划的20%。
(四)在我校体育专项测试成绩合格的一级(含)以上运动员考生如未被列为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录取办法中的第3类,也可以选择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该类考生则按录取办法中第1类、第2类考生对待。
四、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录取:
(一)我校划定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文化课考试、体育专项考试最低录取控制线,具备一级运动员等级的考生,可在我校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下降低30分录取;具备运动健将技术等级的考生,可在我校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下降低50分录取。
(二)在文化课考试成绩和体育专项考试成绩均达到我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依据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综合成绩=(文化课考试成绩÷6)×30%+体育专项考试成绩×70%。
(三)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计划未完成,再按项目录取第二志愿考生。
(四)考生若已报名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志愿并被录取,则不得放弃录取资格,同时不再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及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录取。
第十一条 其他特殊招生类型录取办法依据教育部、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和我校本年度相关类别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二条 我校认可经教育部同意的各省高考加分政策,并按加分后的成绩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我校葡萄酒学院的专业只录取英语或法语语种的考生;俄语专业只录取英语或俄语语种的考生;其他学院的专业只录取英语语种的考生。
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如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组织外语口试,考生须参加口试且成绩合格。
第十四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新生入学后,我校将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学籍管理规定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及身体复检,凡不符合招生规定者,一经核实,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和其他
第十五条 我校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学费等。学费标准:文史类专业一般每学年4400元(其中旅游管理、行政管理专业每学年4800元),理工农类专业每学年4800元,艺术类专业每学年8800元;小学教育(教师教育)、学前教育(教师教育)等文理兼招专业每学年4400元,其他文理兼招专业每学年4800元;体育学院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每学年8000元,葡萄酒学院专业每学年7200元,信息工程学院专业每学年9800元,国际教育学院专业每学年23800元。住宿费标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一般为每学年800—1200元。
第十六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感恩中国近现代科学家奖学金、宝钢教育奖、校级综合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等多项奖助学金。
第十七条 新生可在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还将积极联系,创造条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宁夏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进行补充。
第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宁夏大学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条 宁夏大学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951-2061897
监督电话:0951-2061117
学校官网:http://www.nx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nxu.edu.cn
通讯地址:宁夏银川西夏区贺兰山西路489号
邮政编码:75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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